我國在堆肥工程建設和運行的政策保障方面問題比較突出 ,制約了污泥處理的產業化進程 ,致使堆肥處理面臨著一些不可逾越的障礙 。
污泥處理與處置的責任主體不明確 ,是制約污泥處理與處置管理體制得以理順的關鍵。 首先 ,污泥處理沒有專門的經濟支撐體系 。 一般城市污水收費尚不足以維系運行 ,污泥處理運行費更無著落 ,使得責任被旁置 ;第二 ,過分強調“資源化 ”,誤使企業和政府把污泥處理與處置當作一種有高額利潤的資源 ,而非一種責任 。 減量化 、無害化是城市得以生存和持續發展的基礎之一 ,因此被認為是一種政府應盡的責任 ,長期以來一直是市政和環保部門工作的核心。 而現實中資源化概念的提升對污泥處理行業產生了極大的沖擊 。 目前 ,社會夸大了污泥作為資源的價值 ,似乎污泥處理行業不需要政府太多的投入便可獲得自我良性發展。 污泥處理與處置并不是以經濟效益和贏利為主 ,而是以保護生態環境、治理環境污染為目的 ,因此污泥處理與處置是社會公益事業 ,需要政府投入資金和建立收費體系來支撐。鑒于目前用于污泥處理與處置的資金不足 ,需要制定有關堆肥建設和運行的保障性鼓勵措施 ,把污泥處理與處置的工作重點放在污泥的無害化上 ,大力推行污泥無害化的技術路線 ,并要求在新建的污水處理工程中落實污泥的無害化處理與處置項目 ,由國家投入一定的專項資金用于污泥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設施的建設 。 在調整和核撥污水處理費的過程中 ,應將污泥處理與處置的成本包括進來 ,污泥處理與處置應與污水處理同等重視 。